天津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9〕23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推进***会计管理工作职能转变,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按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等的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参加主体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19年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见附件1)执行,专业科目内容按照《2019年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见附件2)执行。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计量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19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高端人才考试,或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四)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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