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已经抵扣的专票冲红步骤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2:58:04 浏览量:0

应该对方填申请单的:下面是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已抵扣专用*****冲红如何作分录?

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需要开具红字*****的,必须由购买方向税局发起开具红字*****的申请,并将抵扣的增值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等国税局批准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开了红字*****,销售方要根据红字*****的记账联,做与原来分录一致的负数或红字分录进行冲减。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负数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或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或红字

购货方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负数或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负数或红字

贷:应付账款 负数或红字

综合

Copyright © 噜噜熊财税网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303555158#QQ.COM (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