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发生以物易物贸易应如何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5:44:04 浏览量:0

企业之间发生以物易物贸易应如何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答: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通知,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和运输费用普通*****,确定进项税额,报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以物换物指的是什么?

答:

以物易物或以物换物顾名思义,就是指用自己已有的物品/服务与别人交换,以换取别人的物品/服务,是一种现有贸易模式出现之前已有的交易方式。早于人类会使用货币作买卖之前,人类已经懂得以物易物。以物换物不同于买卖,并没有使用任何金钱作交易的工具,所以以物易物不一定是一场等价交换。

而在现今天社会,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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