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3:57:44 浏览量:0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它没有其他附加条件,这是与现金折扣的最大不同。

一、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属于合同折扣,《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二、税务处理

折扣额可在*****上直接注明,也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冲减。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加以明确,“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如果仅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按冲减红字后的金额作为应税所得。

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对具备一定消费条件的自有用户免费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预存款和有价卡实物,以及采用捆绑销售方式提供的sim卡、uim卡、手机或其他有价通信卡等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明确:作为商业折扣或成本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有价电话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销售折扣折让冲减收入后的净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自2018年5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在2018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折扣额50 000元在同一张*****上的“金额”栏注明,增值税额为120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64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7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8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40 000

贷:库存商品640 000

(2)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870 000

贷:应收账款870 000

税务处理:与账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来源:原创:黄德荣黄德荣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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