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3:21:11 浏览量: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购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的权属转移、房产的出租或出借、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以及新征用的土地等情况。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若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则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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