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使用权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账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0:30:43 浏览量: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税法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3种情形:(1)6个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 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2)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3)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2.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其中,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财税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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