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之留抵退税及会计处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00:26:40
浏览量:0
增值税新政之留抵退税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服务,下同)支付的款项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足额在销项税额中扣除,从而形成的余额,理论上来说属于国家对企业的负债,但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只允许在以后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不进行退还。即使到了企业生命周期终止,这部分余额也得不到归还,一直到2011年。
2011年,我国开始对重大集成电路项目企业因采购设备形成的留抵税额进行退还。
2016年,对大型客机及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形成的留抵税额进行退还。
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进行留抵退税。
2019年4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留抵退税。
2019年6月1日开始,放宽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
我们可以看出,2019年是对所有行业施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元年。由于今年财政部先后有两个文件,分别对所有行业以及部分先进制造业进行政策规定,因此,本文重点比较部分先进制造业与其他企业在退税条件及退还税额计算上的异同,并聊聊相应的会计处理。
申请退税条件的相同点
无论是部分先进制造业还是非先进制造业,要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