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是否支付的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都能享受加计扣除?本文详细解读。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