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这项税收优惠您一定要关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
发布时间:2026-04-14 浏览量: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