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的账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21:35:39 浏览量:0
一、增值税预交与应交应通过两个明细账户核算

一般纳税人对当月预交的增值税与上交上月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不同。实际工作中,企业当月预交增值税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核算。而当月缴纳上期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核算。

【例1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预交增值税200000元,通过银行付讫;月末,经计算甲公司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20 000元,销项税额为980 000元;结转当月未交增值税。10月7日,甲公司通过银行缴纳上月未交增值税。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9月20日,预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9月30日,结转未交增值税:

结转未交增值税=(980 000-520 000)-200 000=26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26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10月7日,上交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60 000

贷:银行存款 260 000

  二、并非所有税费都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如前所述,企业缴纳的税费有很多,但是,这些税费并非都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其中,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均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是直接缴纳并计入相关费用或资产账户。

【例2】2009年1月8日,甲公司购买印花税票,支付税款3000元,以支票付讫。

借:管理费用——税金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三、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企业应交未缴纳税费一般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但是,不属于企业应交未缴而应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也应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如,应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的的个人所得税、来料加工代受托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代为交入国库。企业作为职工薪酬所得的支付者,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之一。按照规定在向职工支付薪酬时,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例3】1月3日,甲公司根据“工资结算汇总表”结转上月代扣代缴本单位职工个人所得税 36 800元。8日,签发支票一张,上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月3日,结转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6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8日,上缴时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6 800

贷:银行存款 36 800

  四、应交所得税不因核算方法变更而变化

目前,大中型企业按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但是,无论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如何变化,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或“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应交未缴的所得税都是一致的。即按照税法确认的收支口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税所得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是一样的。

【例4】2008年12月2日,甲公司购买并交付使用设备一台,价款500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甲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年末,经计算甲公司实现利润1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试分别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应付税款法进行2009年甲公司有关所得税的核算。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计算所得税

资产计税基础=500 000-50 000=450 000(元)

资产账面价值=500 000-100 000=400 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0 000-400 000=5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25%=12 500(元)

应交所得税=(1 00 000+100 000-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2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2.上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贷:银行存款 37 500

(二)应付税款法

1.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100 000-50 000=150 000(元)

应交所得税=1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3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贷:银行存款 37 500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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