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所谓“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委托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例如,2004年3月某长途运输公司委托某汽车制造厂加工汽缸容量在20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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