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的核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20:57:41 浏览量:0

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例】某公司于2007年3月8日向红星公司销售产品一批,成本为500000元,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售价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公司在销售时已得知红星公司***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促销以免存货积压,同时考虑到红星公司***困难只是暂时性的,未来仍有可能收回货款,因此仍将商品销售给了甲公司。

借:发出商品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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