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20:40:12 浏览量:0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

为照顾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困难,鼓励到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投资办企业,现行税法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自治区人民***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这里所称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省、自治区人民***,可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指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下同)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991年以来,国务院批准了一批各地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体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一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在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槽河经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园等。对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的范围如下: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国家科技部发布。

  第三产业减免税

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现行税法对第三产业发展项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包括:

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提供的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一年。对于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其减免税优惠。

  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现行税法规定: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老、少、边、穷”地区企业减免税

为鼓励到“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投资,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现行税法规定,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为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减免税

为鼓励技术转让,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当照章纳税。

自然灾害减免税

为照顾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困难,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取得中国***驻当地大使馆、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举办的境外企业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可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劳动服务企业减免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谓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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