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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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3-28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处罚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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