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6-15
为严格贯彻落实《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应退税款包括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应退还纳税人的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以及重庆市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是税款缴库退库业务的管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职责:制定系统内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并给予业务指导,协调市财政、人民银行有关缴库退库事宜,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区县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职责:指导本区域内税款缴库和办理退库相关业务,协调本区域财政、人民银行有关缴库退库事宜,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区县税务局包括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等机构。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时,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务机关、收款国库、预算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票开具日期、税款限缴日期、税款所属期、实缴金额等。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和财政监督检查处理书以及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税款缴库方式包括手工缴库和电子缴库。
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手工缴库。
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缴税款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
(一)税务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
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
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应予缴库的税务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直接缴库时,纳税人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纳税人应将原缴库凭证交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到银行办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缴入国库经收处;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按限期限额的规定办理税款解缴。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按限期限额办理税款解缴。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代征人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款的解缴入库。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办理税款解缴。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应当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解缴迟延的,由税务机关计算应缴滞纳金、违约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库。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可以缴税的其他电子缴税终端,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其他电子缴税终端的布设机构办理税款的实时入库。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采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加征滞纳金,对代征人不加征违约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