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我们制定了《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5日
福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专技术人员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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