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企业避税方式的鉴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9:01:25 浏览量:0
从法律角度来讲,避税可分为顺法性避税和逆法性避税。

顺法性避税是指避税者的意向与税法作用的意向一致,它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或削弱税收各项功能。例如,我国原税收制度中设有奖金税,旨在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如果应纳税义务人以使自己发放奖金数额控制在起征点以下来躲避纳税义务,则这种避税就是顺法性避税。从本质上说,这种行为与税法设置的初衷相吻合。从严格意义上讲,顺法性避税不属于真正的避税范围。因为顺法性避税是对税法的承认和遵守,它没有显示和说明税法的缺陷与不足。

逆法性避税是指与税法的意向相悻,利用税法不及的特点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和活动,它不影响也不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但对国家税收收入及其作用的发挥有一定影响。例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在所得税等税收上订有许多优惠条款,目的在于促使高新技术和特定地区经济的更快发展。如果纳税义务人并不在这些地区经营可以享受优惠条款的行为或项目,而将其经营所得,体现为在这些地区的所得,这就是逆法性避税。

当然,纳税人进行逆法性避税不是随心所欲的,只能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如果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显然是要绳之以法的。不过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作出缴低税负的决策也是无可厚非的,征税人不应当加以反对。用道德的名义劝说纳税人选择高税负,不是税收法律的要求。如果***靠行政命令或政策、纪律去抵消或缩小避税的影响,这在法制十分健全的国家是很难做到的。即使勉强去做,也有可能遭到***。因为这样做意味着***用非法的形式矫正法律上的缺陷,这种矫正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目前在我国,由于人们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法的实施,全国各地违反税法的案件普遍存在,给税务司法部门带来很大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只能就一些大案、要案进行处理,如何完善法律上的反避税条款,暂时不列入议事日程,这不能不影响税收法制的建设和税收工作质量。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健全法律,贯彻执行法律。我们的注意力不应该放在否认避税、反对避税上,与其堵不如疏,在一定时期内,如能通过法律把避税控制在极小的幅度,不仅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完善了国家税收法规。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认清避税,从纷繁的避税现象中找出税法不完善的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为此,我们对企业常用避税方式需要进行鉴别。

1.利用有伸缩性的税法条文来避税

这是因为税法所规定的条文在实际执行时可宽可严,弹性较大,纳税人采用一些简单的手法,就能轻而易举地实现避税。例如,原税法规定中有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的规定。有的企业为了避税,在减免税到期后,就改头换面,申报停业或关闭另以新的名义再办开业等方法,继续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待遇。再如,国家规定试制新产品可以免税,至于什么是“新产品”,财政部文件规定:在结构、性能、技术特征上比老产品有改进或提高,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有些企业就利用这个空隙,把已经享受过试制免税的产品,采取改变型号、改变装满或通过联合经营、扩散到外省市等办法,再次申请免税照顾。又如,原税法规定,对民政部门办的集体福利工厂,街道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排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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