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代替”运费进项税抵扣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8:46:31 浏览量:0

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从事产品加工销售,产品均需送货到外地工地现场上门安装,因此经常雇佣私人货运车辆运输, 运费支付是采用一部分现金和一部分加油卡,加油卡是我企业采购石油公司的,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请问这样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吗?

安徽国税的答疑

使用加油卡支付运费,从实质上来说,是用石油的所有权交换交通运输服务,其实质是一种以物易物行为,因此在使用油卡支付时应当将该油卡做出售处理缴纳增值税,这种前提下,油卡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小陈税务说

1.使用加油卡支付运费,需将该油卡做出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确认收入,油卡的进项税方可抵扣和税前扣除,一销项一进项,相当于没有进项税额抵扣;一收入一成本,相当于没有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上反而少了一块“等于油费”的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顺便提一下:如果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燃料费、修理费,承租方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车辆所支付燃料费和修理费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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