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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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0-30

为落实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范围界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范围界定

(一)建筑物下:是指群体建筑物下,以群体建筑物地图边界为准。群体建筑物包括在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等,其中村庄、工矿区压覆范围内为非采区的不属于“三下”填充开采减税范围。

对于“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的认定,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中的《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及所附图纸中所载明的地上建筑物、且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确定。

(二)铁路下:是指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三)水体下:是指地表水体下。地表水体主要为河流、湖泊(水库)等。享受“三下”填充开采资源税优惠的河流、湖泊(水库)等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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