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注协发[2024]59号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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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注协发[2024]59号 2024-6-20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24年6月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及《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作为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责任主体,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继续教育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生涯的始终,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省注协建立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事务所、有关培训机构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省注协、事务所应当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注协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湖北省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举办及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普及性、本地化、特色化培训工作。

(五)审核认定湖北省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注协备案。指导、监督、评价本地区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内部培训工作。

(六)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报备培训相关材料和数据,包括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具体实施情况、年度培训总结等。

(七)湖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事务所负责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具体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办法。

(二)编制本所注册会计师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三)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省注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各类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

(五)本所继续教育组织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后接受继续教育。

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继续教育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注协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事务所承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省注协报告培训班实施情况和培训结果。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自提供证明文件之日起,保管期至少三年。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核实确认继续教育学时的,省注协考培部将根据党办提供的相关培训资料,核实确认参训注册会计师学时,并据实上传相关信息至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湖北省事务所或在湖北省设立的事务所分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在考核年度的5月30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以事务所当年5月30日前实际在册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准)。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三)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四)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省注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全省范围内多家事务所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申请联合举办内部培训。申请联合培训的事务所可若干家,注册会计师总人数应达到50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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