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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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体 育 总 局
2022年1月28日

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鼓励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公共体育场馆对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成本支出情况,以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体育总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提供资金分配测算相关数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下达资金预算。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分配下达本行政区域资金,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按资金使用范围组织预算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六条 资金补助范围为: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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