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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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2019-12-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工程造价成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三通一平”土石方挖运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工程造价成本依据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清算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按照《福建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分地市分年度)》(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核定扣除:

(一)办理清算附送凭证或者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经税务机关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清算申报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对工程造价委托鉴定的,以鉴定意见作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的判断依据。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造成无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视为无正当理由。

三、《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由福建省税务局会同省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编制发布。

四、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在测算确定核定征收率时,其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按照《工程造价计税成本标准》测算的金额。

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实行核定计算扣除和对清算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清算的,须经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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