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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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 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会 ( 2018) 10 号) 《云南省会计条例》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 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 319 号)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 中夹驻滇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 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 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 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 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 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 权利。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各单位要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 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贵、分类指导、就近办理原则。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 全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 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 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 指导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管理;
- 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负贵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内省级 单位、中夹驻滇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登记、信息更新等 工作;
- 指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并对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负贵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州(市)、县级职责: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对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门职责:
- 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检查工作;
- 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制定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指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并对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 负责所在地的省级、中夹驻滇单位(除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登记、信息更新、公布等工作。
负责对本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需求,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
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内容包括: 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会计人员能力框架, 定期发布继续教育计划,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类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二)参加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夹各部 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 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