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8:03:09 浏览量:0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1.计提减值准备

【例1】某一般居民企业(下同),2010年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5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0

纳税调整:计提的减值准备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处置固定资产

【例2】某企业2010年因一项固定资产陈旧,需对外处置,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账面原值100万元,处置时企业已计提累计折旧6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万元。该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也是100万元。处置时,允许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为68万元,发生相关费用1万元;出售时取得货款26万元。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000

累计折旧6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借:银行存款26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26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

纳税调整:税法确认所得=26-(100-68)-1=-7(万元),也就是确认损失7万元,而会计确认利得5万元,因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7)=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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