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8:00:42 浏览量:0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原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17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将第一条第(二)项“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将第一条第(三)项“只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将第四条第(一)项中“通过登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通过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

将第四条第(二)项中“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将“本公告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段中“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修改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将第二条第(三)项中“(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的)”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的)”。

三、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业务”;

将第一条第(一)项“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修改为“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将第一条第(三)项“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修改为“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将第二条“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

将第三条“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受理时间以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修改为“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受理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准”;

将第四条“试点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类电子文书,也可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修改为“试点企业可通过服务平台接收并自行打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退(免)税各类电子文书,也可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相关纸质文书”;

将第五条“对于国税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修改为“对于税务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

将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

将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信息表》“本企业声明栏”中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中“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整合网上办税数字证书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段“吉林国税、吉林地税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全部使用税务数字证书(Ukey)进行身份认证”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用户全部使用税务数字证书(Ukey)进行身份认证”;

将第一段“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已有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控设备中的数字证书替代Ukey进行网上办税的身份认证”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已有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控设备中的数字证书替代Ukey进行网上办税的身份认证”;

将第四条“税控设备和国税、地税机关发放的Ukey,均可用于国税、地税网上办税。”修改为“税控设备和税务机关发放的Ukey,均可用于税务网上办税”。

五、对《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根据‘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了办税指南”。将“同时吉林省国税局和吉林省地税局的官方网站上分别设置‘最多跑一次’专栏”修改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上设置‘最多跑一次’专栏”;

将第四条“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吉林省国税局和吉林省地税局的官方网站‘最多跑一次’专栏公布”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局的官方网站‘最多跑一次’专栏公布”;

将附件1《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受理机关”栏,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发布机关”栏中除发布机关为“总局”的以外,其余一律修改为“省税务局”;

附件2《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中“事项名称”栏第33行,删除“(国税)”;将“办理条件”栏中涉及“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字样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将“受理税务机关”栏,统一修改为“税务机关”。

六、对《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可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修改为“可由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

将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并发给汇总缴纳许可证。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由纳税人按月编号并装订成册,税务机关凭完税凭证在应税凭证的封面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修改为“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

将第六条第(二)项第3点修改为“各市、州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对上述核定的计征比例上下浮动10%;其他行业购销合同的核定比例,各市、州税务局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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