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东淄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9年山东淄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具体内容见如下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范围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2.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评审范围
1.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2.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中级职称的,须由具备中级职称评审权限的中央、省属人事主管部门或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开具委托函,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中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向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函的部门(单位)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申报评审职称的标准条件。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标准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的规定执行。
3.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和本科毕业生对待;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专毕业生对待。
5.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不再限定年限。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7.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须近五年继续教育合格或按标准条件规定的年限继续教育合格。
8.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二)相关政策
1.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
2.***、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