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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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中央驻闽、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22日

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厦门市可另行制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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