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财会规〔2021〕18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内蒙古有关单位: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人员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对2014年2月1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2014〕9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费用。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对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各盟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旗县级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会计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属地区完成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根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规划、指导,并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进行规划、指导,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实施。
会计人员除必须完成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外,同时必须完成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形式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通过的网络培训机构的网络培训。
(二)参加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三)参加经财政部门认定,可以承担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培训。
(四)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