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7:45:10
浏览量:0
吉林省财政厅
吉财会[2019]89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会计工作: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会计报告的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等。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全面推进会计队伍建设,为全省经济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职业道德,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注重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一)会计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1、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2、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继续教育的义务:
1、遵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服从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3、完成当年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县级
吉财会[2019]89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2日
附件:
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会计工作: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会计报告的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包括管理会计工作)等。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全面推进会计队伍建设,为全省经济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需求,引导会计人员树立诚信理念,强化职业道德,改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注重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一)会计人员享有下列继续教育的权利:
1、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2、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3、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继续教育的义务:
1、遵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服从所在用人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3、完成当年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