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把握和计算
计算税款方式不同,纳税不同
房地产企业因完成商品房的销售而终止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缴税款随着已售房屋的交付而递减,这看似已很明确,但实务中让征纳双方感到困惑和难以把握的是如何具体计算减少的税款,不同的计算方式将得出不同的结果,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
例如,某公司2010年取得6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年税额每平方米20元,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20万元(6万平方米3元)。已建商品房可售面积30万平方米,2012年10月将首批已销售的9万平方米房屋交付购房者并办妥相关手续,已售房屋折算用地面积为1.8万平方米(9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 *6万平方米)。2012年土地使用税计算:
甲方式:本地区规定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别以3月31日和9月30日的累计售房面积为半年度终止纳税义务截止时间,其10月交房对应的用地在当年不能减少税款,只能在次年上半年再计算减少的税款。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6万 *20元=120(万元)。
乙方式:本地区土地使用税以季度为纳税期,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15日前申报当季的税款,10月交房对应的用地在四季度终止纳税义务,按季计算减少的税款:1.8万平方米 *20元/4=9(万元);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11万元(120-9)。
丙方式:与乙地相同也是以季为纳税期,但税款分月计算、按季缴纳,10月交房对应的用地在当月终止纳税义务,从11月起不再缴纳税款,按月计算减少的税款为:1.8万平方米 *20元/12 *2=6(万元);2012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14万元(120-6)。
相同的涉税情形,却因计算方式不同而计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