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社发[2020]18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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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人社发[2020]18号2020-07-0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雄安新区管委会: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方案》已经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要求,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落实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o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参保市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参保缴费满1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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