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财税支持政策和《云南省人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认真落实财税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控物资保障资金支持 (一)加大资金补助。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 (二)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建立省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重点支持生产企业应急性***。 (三)涉企资金分配倾斜。省级涉企资金将疫情防控防治和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疫情防控物资产能。 (四)收储费用补助。承担疫情防控医药承储计划的企业,依据计划承储规模,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适当补助仓库占用、药品运输、人工费用等成本性支出。 (五)***兜底采购收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列入《***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的,疫情结束后,若仍无法通过市场渠道消化,由***统筹财政资金兜底采购收储。 (六)***采购便利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二、依法依规落实税费政策 (七)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以及受疫情影响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供应。 (八)严格落实公益捐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上一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6大要点? 下一篇:一般户的用途是什么? 其他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