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的税务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7:17:09 浏览量:0

水资源费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开具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指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开具*****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由此可见,水资源费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这部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优惠范围,不能放弃也无需备案,*****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也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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