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7:15:59 浏览量:0

一、事项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24日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28日发布)

三、继续教育对象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通过备案、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没有进入系统的,不能记载继续教育学分、档案。

有关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首页《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进行。在内蒙古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人员:选择【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新入职会计人员:选择【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入库备案】或【取得技术资格人员入库备案】,备案通过后,再选择【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四、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必须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记载。

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度公布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度一般结束日期为12月31日。

会计人员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五、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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