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7:12:58 浏览量:0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0〕14号

各市人民***,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委、省***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9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有关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

Copyright © 噜噜熊财税网 版权所有 |

免责声明:本站内容仅用于学习参考,信息和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303555158#QQ.COM (把#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