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的通知
桂财行[2018]41号2018-9-8
区直各单位: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有关要求,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方式发生的变化,合理解决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中短途出差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同意,现就试行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驻邕自治区本级党的工作机关、人大机关、***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工青妇等群团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不包括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在邕设立的市、县级机构。
二、中短途的界定
中短途是指出差起始地和目的地间行车距离在约150公里以内。行车距离可通过科学技术信息工具(如高德导航地图、百度导航地图等)取得。
三、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报销的规定
(一)按照公务出行便捷高效、力求节约、管理规范的原则,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可报销中短途出差城市间交通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
(二)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是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取得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中短途出差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为客运汽车和列车(高铁、动车)。
(三)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按“既有利于工作,又从严控制”原则自行确定,且单地单程补助标准不超过从南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所属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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