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对象与方式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重庆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初级两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高级会计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中初级会计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三)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参加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管理等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组织建立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的学习考核。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执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定期公布的科目指南。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分为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年满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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