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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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2016-4-26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相关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违法行为具体处罚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税务机关处罚幅度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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