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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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继续教育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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