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入门基础:第二章会计档案含义、范围及要求
一、会计档案的含义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1)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2)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电子会计档案
同时满足列举的六个条件,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满足上述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二、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
(一)单位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三)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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