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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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14 16: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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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2018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财税〔2016〕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决定从2月1日起,"清理规范一批***性基金收费项目,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据市地税局测算,新政实施后,我市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费用的缴纳义务人将由5.2万户增加到12.05万户,新增减免费用7257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435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903万元),减免费用将由950万元激增至8207万元,增长8.6倍.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新政落地前,我市将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费附加新政解读关键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2、所属期从2016年2月起执行;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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