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是多少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2、不核定征收法定税率是25%,小微型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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