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票的背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6: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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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背书
【解释】票据上的背书分两种:
(1)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2)非转让背书,如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
1.记载事项
(1)背书签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日期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禁止背书
(1)出票人禁止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粘单
(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5.部分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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