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所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但是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的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一致,所以,为了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的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收入类型 | 确认时间 | |
销售货物收入 |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
采用预收款方式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 |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一般 |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 |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 |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 | |
提供劳务收入 | ①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 法确认 ②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
转让财产收入 | 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到或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相关款项日期确定 | |
租金收入 | ||
特许权使用费 |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
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金额的确认
形式 | 具体内容 | |
售后回购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
以旧换新 | 销售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提示】增值税:金银首饰以不含增值税的差价为计税销售额;其他货物以不含增值税的新货价为计税销售额。 | |
折扣 | 商业折扣 |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折扣在前,销售在后) |
现金折扣 |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销售在前,折扣在后) | |
折让、退回 |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
买一赠一 | 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提示】买赠行为增值税的处理与所得税的处理不同。 【举例】某企业以买二赠一的方式销售货物,2018年6月销售甲商品80件,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8万元,同时赠送乙商品40件(乙商品不含税单价为1800元/件,总价值7.2万元)。 | |
税种 | 计税基础(万元) | |
增值税 | 销售甲产品收入=28 | 合计=28+7.2=35.2 |
视同销售乙产品收入=7.2 | ||
所得税 | 销售甲产品收入=28×28/(28+7.2) | 合计=28 |
销售乙产品收入=28×7.2/(28+7.2) | ||
租金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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