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进项加计扣除怎么操作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6: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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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对应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如果有加计抵扣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票面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票面税率(扣除率)×1%。正常抵扣的金额计入到附表2对应栏次,加计抵扣的则填入附表二8a栏次。
农产品加计扣除1%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农产品加计抵扣1%是用于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基于其进项税额计算得到的。在购进时先按照购进相应票据上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加计扣除1%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农产品加计抵扣1%是用于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基于其进项税额计算得到的。在购进时先按照购进相应票据上的金额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情况:
1、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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