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两年抵扣会计分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6:07:11 浏览量:2

固定资产抵扣分两年抵扣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分二年抵扣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年(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40%】

固定资产涉税的一次性扣除和分两年抵扣处理

2018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8〕54号文件。文件中提出,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注意房屋、建筑物不适用这个政策)

文件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那符合“54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也是可以一次性直接计入费用吗?

1.不可以,文件所指的一次性扣除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则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处理,正常分期计提折旧。

税务上,汇算清缴时,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表》填列一次性扣除,按照这个政策申报纳税时,产生的“税会差异”,我们再按照纳税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最终会随着折旧完成而结平。

也就是说,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在一起。

54号文件的表述是允许,并非应当或必须执行,纳税人还是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放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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