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挂失止付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5:39:22 浏览量:0

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考呀呀会计网校提供挂失止付内容)

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 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 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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