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渊源_《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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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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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法律渊源。
1.渊源种类、制定机关及效力层级
(1)宪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性质 | 根本** | |
法律位阶 | 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 |
(2)法律 | ||
① | 基本法律 “普遍性问题”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
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 | ||
比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 ||
② | 一般法律 “某一方面社会关系” |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 | ||
比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 | ||
法律保留 | 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比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等 | |
(3)行政法规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法律位阶 | 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 |
立法权限 | 依职权立法 | |
依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立法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 | ||
(4)地方性法规 | ||
制定机关 | 省级、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
法律位阶 |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5)行政规章 | ||
① | 部门规章 | 规定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 ||
法律位阶: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
没有依据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
② | 地方***规章 | 制定机关: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人民*** |
法律位阶: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提示】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 ||
(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 |
效力 | ①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
②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提示】行政法的渊源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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