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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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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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改增通知”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增)但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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