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6-04-14 15:15:40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制定的配套税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规定如下: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3、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下一篇: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该如何正确计算